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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养结合实施的七大特点有哪些?

北极狐养老 2024-05-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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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先行,对老年群体的医疗与养老权益制度化

多数发达国家都对老年人的养老和健康等权益在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的保障。德国在1938年颁布了《护理法》,是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险的国家196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老人福利法》,几年后颁布了《老年人保健法》《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护理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政策明确了服务对象,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和服务提供责任。
美国除了有联邦政府的相关法律、政策外,各州还根据老龄化程度制定了相关政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老年人得到了福利、医疗保健、保险等方面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法律支持。
2.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方筹资机制

发达国家多将医疗与养老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或护理保险体系,建立政府和个人共付的筹资模式,强调养老的可支付性、可持续性及公平性。
日本的护理保险费用由使用者承担10%,其余部分由公费和保险费各负担50%。公费负担的比例为国家25%、都道府县12.5%、市町村12.5%。40岁及以上65岁以下的参加保险者,保险费为收入的1.13%,其中又由雇用者负担50%。65岁及以上被保险者根据个人收入缴纳不同数额的保险费。
瑞典作为高福利国家,护理保障的对象为全体国民,只要需要均可接受护理服务,各市的税收是护理服务主要资金来源,个人负担率比日本少4%。其实施的长期护理服务津贴制度减轻了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韩国的《老年长期看护保险法》规定,老年人长期看护由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机构、政府、个人筹资比例分别为50%、30%、20%。
3. 发展以居家为主的多种服务模式

目前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建立了多种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由于机构养老需要的投入较大,加上老年人对在家中养老的需求远远大于到专业机构养老的需求,为此很多国家建立了以居家为主的服务供给模式。
澳大利亚的居家式养老不是单纯的居家式,而是很好的结合机构养老的居家式。在借助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的基础上,服务无法在家里单独生活,经评估后需要居住式护理的老人。
同时澳大利亚的老年照护评估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心理等多方面的评估服务,帮助老年人和照护者决定哪种类型的照护能满足老人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还结合医疗结构其他相关服务,对老年照护质量有严格的控制:
实行家庭医生负责制,对老人的身体进行评估,护士根据医生的医嘱按时给老人服药,注册护士处理突发事件。养老机构配有专业的营养师,评估老人的营养状况和吞咽功能并制定饮食计划。老年人享受了多种医疗和养老服务。
日本以居家护理服务为主。日间照顾中心(站)主要针对白天家里没有人不能独自吃饭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群。一个照顾中心(站)一般只有一个护士,处理专业护理问题,其他工作由其他人处理。
老人福利中心主要服务辖区内的老年人,一般由保健师负责,为老人提供健康教育、保健服务、健康体检、家庭方式及家属指导。日本还针对不同需求的人群增设了夜间应对型上门护理、痴呆症应对型日托护理、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护理等社区服务。
德国有居家护理、专家护理院、老年护理院,其中居家护理占到了62.6%,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家上门护理,日间照料中心和短期托老所。
4. 建立服务对象资格准入制度和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制度

能否得到服务必须由老年护理评估组进行评估,既可以提供服务质量,又不会浪费资费。澳大利亚是家庭医生负责制,老人的家庭医生每周到机构看望老人一次,对老人的身体进行评估。
同时机构配有专业的营养师,对老人的营养状况和吞咽功能进行评估后,制定饮食计划。专业物理治疗师会对老人的肢体功能、生活能力等各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康复计划融入到老人生活的各个环节。
老年照护标准和评估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预先通知的评估,评估需要查看机构的各种照护文件,老人的营养状况、饮食、皮肤清洁、卫生状况,家属的满意度等。
美国威斯康星州为了保障家庭护理的质量,设计了一套以人为本的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照护管理组织(CMO)作为各县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所有的长期照护项目,并对各社区照护设施予以支持。各利益相关方把参与者的目标、需求和愿望当作家庭照护所要达到的目标,用来指导服务,并作为考核CMO的基础。
5. 养老卫生服务重精神服务,兼顾物质要求

法国是以预防疾病和防范风险为主提供全面多学科的医疗护理服务,帮助病人恢复社会功能,而不是寻求治愈所有疾病。其中也包括临终关怀照护,从方式方法上提供护理服务,让老年人在精神和身体上都感到舒适,而不主要以用医学手段治病为目的。
这一点在现如今的美国也是较为重要的护理服务,是美国养老卫生护理服务中富有特色的一环。同时法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主要还包括医疗机构老年专科是专门为老年病人诊治的科室,提供综合诊疗护理服务
6. 养老服务政策化、市场化、福利化
养老服务政策化,市场化,福利化是瑞典和英国的典型特征
瑞典基于经济的优势,政府制定一系列的福利政策,如照护保障的对象为全体国民,只要需要均可接受照护服务,各市的税收财源是照护服务资金主要来源,个人负担率比日本少4%。
瑞典的长期照护服务津贴制度有效减轻了老年人经济负担,老年照护管理网络使老年人得到便捷的照护服务。
除此之外,政府为使老人能居住在子女附近,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了老年公寓,以及在一般住宅建筑中修建便于老人居住的辅助性住宅同时,老年人在公立医院或牙科医院治疗,可享受免费待遇。
英国养老社会服务实行“契约制”——政府花钱从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然后再将这些服务提供给相关需求者。同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较早建立社会服务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养老上高度的经济化,市场化,有许多著名的民营护理机构。
英国护理公司(CareUK)有90多个护理之家和8000余名工作人员,步柏(BUPA)公司在190个国家设有400余万个护理之家。这种私立的护理机构费用高,但设施、条件都比政府办的要好。
7. 利用社会力量,发挥专业团队作用

根据服务提供的场所不同,服务提供者也有所区别。医疗服务由专业人士承担,包括专业的康复师、护士、全科医生、物理治疗师等居家养老的服务提供者分为正式照护者和非正式照护者,正式照护者多由护士和个人照护者担任,非正式照护由家庭成员承担,医疗服务由家庭医生承担。
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培养了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照护人员队伍,提高了照护质量。加上各类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的介入,极大地弥补了政府力量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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