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4-01-30 10:45
《意见》明确,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意见》围绕养老服务人才“引、育、评、用、留”等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在拓宽人才来源渠道方面,要求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引导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并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到农村等基础薄弱地区创业就业的加大支持力度;在提升人才素质能力方面,要求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在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方面,要求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在人才使用管理方面,要求优化岗位配置,健全人才使用机制,加强人才规范管理;在加强人才保障激励方面,要求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保障水平,通过开展评比表彰、技能竞赛、选树典型等活动,加大褒扬激励力度,有效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意见》要求,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要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的专门人员,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中的骨干力量,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引领和带动整个养老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部署要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全方位吸引、培养、用好、留住人才,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政策规划、培养使用、激励引导、支持保障等方面职责。推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养老服务等机构及行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需求导向、提高质量。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着力加强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规模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
坚持广纳人才、为我所用。坚持以用为本、以岗砺才,打破学历、年龄、身份、地域等限制,在养老服务实践中广纳人才、培养人才、凝聚人才,加快建设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破除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养老服务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人生价值创造条件,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内在动力,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六)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结合行业发展需求,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用品研发制造等相关专业,特别是要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整合优质高职资源,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大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鼓励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提高“订单式”培养质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支持建设一批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方向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重点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培训。探索对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职业发展通道。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建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加强新职业开发和新工种设置,同步制(修)订相关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提供基本依据。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评价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教育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调查发布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考虑从业年限、劳动强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并将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补贴等政策。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支持各地探索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褒扬激励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表彰对象向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和一线员工倾斜。定期举办国家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在全国技能大赛、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可设置养老护理等赛项,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动省、市、县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并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各地组织开展“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高地。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充分发挥人才改革创新试验田和示范标杆作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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